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2019-03-25 22:50:39 ymlsofts 127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羊的屠宰检疫的术语和定义、检疫人员个人卫生、宰前检疫、宰后检疫、防疫消毒和检疫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屠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技术规范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GB 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农业部199996号公告公布的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河北省动物消毒管理办法》(省政府[1999]16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宰前检疫
对即将屠宰的牛羊在屠宰前实施的临床检查。
3.2宰后检疫
牛羊被屠宰后,对其胴体及各部位组织、器官进行的疫病检查。
3.3急宰
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牛羊,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进行的紧急屠宰。
3.4胴体
牛羊经屠宰、放血后剥去毛皮,去除内脏、头、蹄的肉尸。
3.5分割肉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带肥膘或不带肥膘的各部位的净肉。
3.6同步检疫
在屠宰过程中,对牛羊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同时实施的检疫。
3.7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及其他方法,使染疫的牛羊及其产品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4、检疫人员个人卫生

4.1  驻厂检疫人员岗位设置由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安排,并取得《检疫员证》或《监督员证》。

4.2  工作前要洗手,穿戴保护性外套后再洗手,接触污染物后要立即洗手、消毒。
4.3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4.4  禁止佩带耳坠、胸针和手表等。
4.5  禁止吃零食、吸烟和其他可能污染肉的行为。
5 、宰前检疫
5.1  查证验物
5.1.1  对入厂的牛羊查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畜禽标识,证物相符。回收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5.1.2  对无有效检疫证明的依法补检,对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对无畜禽标识的牛羊不准入厂屠宰。
5.2  临床检查
5.2.1  群体检查
5.2.1.1  静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反刍状态。
5.2.1.2  动态:检查运动时头、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
5.2.1.3  食态:检查采食、饮水、咀嚼、吞咽时的状态。
5.2.1.4  检查排粪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5.2.2  个体检查
5.2.2.1  范围:对群体检查发现的异常牛羊进行个体检查。
5.2.2.2  视检: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况、起卧运动姿势、反刍以及皮肤、被毛、呼吸、可视粘膜、天然孔、鼻镜、粪、尿。
5.2.2.3  触检:触摸皮肤(耳根)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形状、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
5.2.2.4  叩检:叩检心、肺、胃、肝区的音响、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2.5  听检: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
5.2.2.6  检查体温、脉搏、呼吸数。
5.2.2.7  检查渗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5.2.3  化验室检验
对个体检查中发现疑似疫病难于判断的,采集血液、分泌物、漏出物、粪、尿等由实验室进行检验。
5.3  待宰检疫
健康牛羊在留养待宰期间随时进行临床观察。屠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牛羊。
5.4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4.1  经宰前检疫发现有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  隔离患病牛羊及同群牛羊,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b)  患病牛羊和同群牛羊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指定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体按照GB 16548-1996 3.1处理。
c)  对牛羊存放处、屠宰厂、污染场地及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5.4.2  经宰前检疫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狂犬病、囊尾蚴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时,按照GB 16548-1996 3.1处理。
a) 同群牛羊急宰,胴体、内脏高温处理。高温处理时,胴体和内脏切为重不超过2kg、厚度不超过8cm的肉块,在高压锅内112kPa压力下煮沸1.5h2h,普通锅内煮沸2h2.5h
b) 对牛羊存放处、屠宰厂、污染场地及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5.4.3  5.4.15.4.2中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牛羊,实行急宰,除剔除病变部分进行销毁外,其余部分按GB 16548-1996 3.3规定的方法处理。
6 、宰后检疫
6.1宰后检疫的基本要求
6.1.1 牛羊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宰后检疫,宰后检疫应在适宜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头、蹄、内脏和胴体实行同步检疫,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6.1.2 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顺序:剖检只能在规定的部位进行,切口深浅要适度,不应乱划和拉锯式的切割;肌肉组织要顺肌纤维切开,不得横断肌纤维;切开病变部位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6.1.3检查淋巴结时,应顺其长轴切开,检查剖开面,不能横切;当发现异常时,应将淋巴结采下,仔细观察。
6.1.4 被污染的刀具在清除病变组织后,立即置于消毒药液中或100℃沸水中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6.1.5 在检疫过程中,检疫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6.2 宰后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6.2.1  头部检疫
头部检疫主要包括:
 a)  视检眼睑、鼻镜、唇、齿龈、口腔、舌面以及上下颌骨的状态;
b)  触检舌体;
c)  剖检两侧颌下淋巴结和咽后内侧淋巴结;
d)  视检咽喉粘膜和扁桃体;
e)  剖检舌肌(沿系带面纵向切开)和两侧外咬肌;
f)  摘除甲状腺;
g)  回收畜禽标识。
6.2.2  内脏检疫
6.2.2.1  胃肠检疫:视检胃肠浆膜、食管有无异常,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6.2.2.2  脾脏检疫: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6.2.2.3  肝脏检疫: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被膜和实质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6.2.2.4   肺脏检疫: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检纵膈淋巴结和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干酪变性和钙化结节,剖开肺实质,检查有无结节、寄生虫性病变等。
6.2.2.5  心脏检疫:视检心包及心包外膜,剖开心室视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检查有无出血、肿瘤、脓肿、溃疡等。
6.2.2.6  肾脏检疫:剥离肾包膜,视检肾脏外表、色泽、大小,检查有无充血、出血、肿大、变性、坏死和肿瘤等病变。纵向剖检肾实质,检查有无充血、水肿等病变,摘除肾上腺。
6.2.2.7  乳房检疫:触检弹性,剖检乳房淋巴结,必要时剖检其实质。
6.2.2.8  剖检子宫、睾丸及膀胱。
6.3.3  胴体检疫
6.3.3.1  观察整体和四肢有无异常,有无瘀血、出血和化脓病灶,有无注射痕迹,腰背部和前胸有无寄生虫性病变。
6.3.3.2  剖检两侧髂下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和肩前淋巴结,必要时剖检颈深淋巴结和腘淋巴结,检查有无肿大、出血、瘀血、化脓、干酪变性和钙化结节病灶。
6.3.3.3  剖检股内侧肌、内腰肌和肩胛外侧肌,检查有无瘀血、出血、水肿、变性等,有无囊泡状或细小的寄生虫性病变。
6.3.3.4  视检胸腔、腹腔有无炎症变化,有无结节状增生物、变性、坏死和黄染等。
6.3.3.5  摘除病变淋巴结。
6.4.4  寄生虫检疫
6.4.4.1  住肉孢子虫的实验室检查
由每头牛羊左右膈肌角采取不少于50g肉样两块,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12片),置低倍镜下检查。
6.4.4.2  囊尾蚴的检查
必检部位为两侧咬肌、舌肌、腰肌、膈肌、肩胛外侧肌、股内侧肌和心肌,检疫时顺肌纤维方向剖23刀,充分暴露切面。
6.5.5 皮张检疫
牛羊屠宰后的皮张,须做炭疽沉淀试验检查炭疽病。
6.6.6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
6.6.6.1  经宰后检疫合格的牛羊胴体可进行分割。直接出厂的,牛羊胴体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其他产品加封检疫合格标志,并由动物检疫员出具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加盖印章时,印染液应对人无害,盖章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着牢固。
6.6.6.2  经宰后检疫发现5.4.1所列动物疫病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a)  立即停止生产;
b)  生产车间彻底清洗、严格消毒;
c)  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d)  患病牛羊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实施销毁处理;
e)  同批牛羊胴体实施高温处理,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实施高温处理或销毁处理;
f)  各项处理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6.6.3  经宰后检疫发现5.4.2所列动物疫病时,执行5.4.2a)b)处理方法。同批产品及副产品按与牛羊相邻的前3头、后5头执行高温处理,其余按正常产品出厂。
6.6.6.4  5.4.15.4.2中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牛羊胴体、内脏及其他副产品,实施高温处理,无法实施高温处理的副产品实施销毁处理。
6.6.6.5  经宰后检疫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a)住肉孢子虫:在24个肉粒压片内发现住肉孢子虫,全尸高温处理或销毁处理。
b)肝片吸虫病、岐腔吸虫病、前后盘吸虫病、棘球蚴病、细颈囊尾蚴病、肺线虫病、血矛线虫病、食道口线虫病、仰口线虫病、夏伯特线虫病、丝状线虫病: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化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实施销毁处理;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实施高温处理。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厂。
6.6.6.6  经宰后检疫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a)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患病器官实施销毁处理,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或肌肉有病变者,全尸作销毁处理。
b)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作销毁处理。
c)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和鳞状上皮细胞癌者,全尸作销毁处理。
6.6.6.7  经宰后检疫发现普通病、中毒和局部病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销毁处理:脓毒症、尿毒症、黄疸、大面积坏疽、中毒、全身肌肉和脂肪变性、全身性出血。
b)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剔除病变部分作销毁处理,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淤血、出血、病理性肥大或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6.6.6.8  须做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检疫员应在牛羊胴体上加盖与处理意见一致的统一印章,并监督厂方在厂内实施无害化处理。
7 、防疫消毒
7.1  运载车辆出入屠宰加工厂应进行装前和卸后消毒,运肉的车辆、容器要经常冲洗消毒,运送活畜的车辆禁止运肉,车辆出厂经消毒后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7.2 屠宰间、分割间每天宰后彻底清扫冲刷,并保持经常消毒。设备、工器具、操作台宰后彻底清洗、消毒。
7.3  病畜隔离间有患病牛羊隔离时,每天消毒一次;急宰间每次用后彻底清洗、消毒。
.4  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
7.5  其他场所消毒按照GB12694的规定执行。
检疫管理
8.1  牛羊屠宰加工厂必须取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8.2  驻厂检疫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
8.3  动物检疫员监督包装全过程,对分割肉外包装加贴检疫合格标志。
8.4  建立必要的人员管理、防疫消毒、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8.5  建立查证验物、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防疫消毒等记录,记录要详实、齐全。
8.6  收缴的检疫证明、消毒证明、畜禽标识及各项记录保存2年以上。
8.7  屠宰厂内应设有检疫工作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8.8  检疫工作室应配备更衣室、检疫工具存放柜,配备刀、剪、镍、钩、棒、应急灯、体温表、显微镜、冰箱等检疫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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